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45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
变更名称的决定
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名称变更为湖南大争律师事务所。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到本机关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换证手续,并将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银行账户报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9/t20210916_20589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