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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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编制。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聚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编制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坚持合理公正。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针对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各类市场主体规模、行业属性、风险等级和企业信用,杜绝“一刀切”式执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编制完成的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清单编制
(一)编制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责任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四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四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系统“四张清单”的编制工作,统筹、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四张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四张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四张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
(三)编制依据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
(四)编制内容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执法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二)公示清单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开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强化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引;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结合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推动“四张清单”的适用,建立完善“四张清单”的配套工作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施行“四张清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跟踪,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22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四张清单”编制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牵头做好本地区“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四张清单”编制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联系人:陈颖萃,联系电话:0591—83760659,传真:0591—83724714。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10/t20211018_57431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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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编制。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聚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编制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坚持合理公正。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针对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各类市场主体规模、行业属性、风险等级和企业信用,杜绝“一刀切”式执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编制完成的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清单编制
(一)编制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责任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四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四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系统“四张清单”的编制工作,统筹、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四张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四张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四张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
(三)编制依据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
(四)编制内容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执法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二)公示清单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开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强化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引;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结合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推动“四张清单”的适用,建立完善“四张清单”的配套工作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施行“四张清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跟踪,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22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四张清单”编制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牵头做好本地区“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四张清单”编制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联系人:陈颖萃,联系电话:0591—83760659,传真:0591—83724714。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10/t20211018_57431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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