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蓝清文主任的一封公开信
-----人民法院为何对我的《申诉状》不答复、不受理?
尊敬的蓝清文主任:
您好,我叫卓红连。我因与张才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赣07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赣07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份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但法院至今不答复、不处理,没有给我任何回复。
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第(二)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提交的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的文件证实,案涉“国用99号”和“集体土地42号”两本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确系同一宗土地,张才林投入的土地实际面积只有210m²,原判采信张才林的谎言,认定张才林提供用于合作建房的有证土地面积为420m²,并据此作出有关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根本错误。
二、根据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区分局文件确认的事实,张才林对其不享有法律权利的土地没有处分权和收益权,案涉合同超出210m²国有划拨土地范围的部分依法当然无效,张才林应依法返还其多分配的2套房屋或向申诉人支付经济损失32万元。
三、一审判决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诉人的反诉请求,却未依法认定张才林的本诉请求超出法定时效而予以支持,违反当事人诉权平等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
四、由于证据已经证实加建房屋所在的土地不属于张才林所有,一审关于申诉人向张才林支付53333元售房款的判决,应予撤销。
五、原判判决申诉人承担“新建三栋房屋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
六、由于申诉人并不具有因合同约定而承担对新建三栋房屋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原判以申诉人如未履行办证义务为假定条件,判决上诉人向张才林支付土地差价,其判决超出了张才林诉讼请求范围,且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将其认定的集体土地面积扩大一倍计算赔偿数额,对土地差价的计算结果完全失实,使张才林就此可以获得7万余元非法收益,对该项错误判决应予撤销。
原判判决上诉人向张才林支付加建房屋的售房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七、申诉人不应支付张才林水上户费用和电上户费用,原判此项判决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应予撤销。
请求事项: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29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
三、判决支持申诉人卓红连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张才林承担。
此案确属错判,应予撤销。我于2021年3月份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但法院至今不答复、不处理,没有给我任何回复。望领导能够以事实为依据,尽快受理本案并对本案依法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诉人合法权益。
我的联系电话:13576702408
卓红连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