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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现对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设区市的辖区放宽至河北省行政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省行政区划内的任一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一般证明性事项(事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市的辖区。其中,石家庄市执业辖区含辛集市,保定市执业辖区含雄安新区和定州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规定,可向本省各设区市的辖区内任一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申请办理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外的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不放宽至设区市的辖区,各地原来把握不一致的要以此次调整为准。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五、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六、严格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要求,未经省司法厅批准,任何公证机构不得跨设区市设立办证点或其他服务窗口。

  各市司法局要迅速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引导广大公证人员自觉树立大局观念和竞争意识,用积极、开放、包容、共赢的心态认识公证执业区域调整工作。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和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切实维护公证执业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1/12/10/030131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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