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司法为民 推动高质量发展
图① 广东省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图② 安徽省蒙城县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活动。
图③ 法律援助律师为农民工发放案款。
图④ 法律援助直通车为留守妇女送法上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一次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制度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机构设置和职能更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办案补贴,设置工作站点便利老百姓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力量更强大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形式更丰富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服务;
可以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等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可以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可以为与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提供调解代理或者仲裁代理;
可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受援范围更广泛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抚恤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事项中的当事人无论经济是否困难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服务程序设施更便捷
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作出个人诚信承诺;
当事人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先行获得法律援助;
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办案单位应当依法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值班律师了解办案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保障措施更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和预算动态调整机制;
对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对社会力量、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质量监管更全面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培训体系;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和投诉查处制度;
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服务标准,建立质量考核及结果公开制度;
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意见和回访等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和惩戒范围。
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努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健全机构人员队伍、创新宣传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强化特殊群体保护、优化服务质量,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全国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89万余件
惠及受援人1376万余人次
提供法律咨询6540万人次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
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
做好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等品牌建设活动;
推出“三八节”“儿童节”“重阳节”等法援专项行动,打造专门服务窗口或者接待岗牌,安排熟悉困难群体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5月20日,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网通办”,共办理农民工讨薪咨询2万余件,涉及15.8万余人,涉及金额15.9亿余元。
创新法律援助便民举措
提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2021年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200万人次;
提升中国法律服务网服务水平,自2018年上线运行以来,已累计访问14亿人次,提供法律咨询3900万余人次,在线办事790万余件;
打造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网上服务、流动服务、延时服务,探索全域通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和最多跑一次等便民措施。
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发挥好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推进值班律师服务,便于当事人及时获得免费法律咨询,依法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历史演进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首次在立法上提出法律援助。
1997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延伸了适用阶段和扩大了对象范围。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法律援助范围。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回顾过去成就辉煌,展望未来任重道远。
法律援助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学习领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践要求,凝聚力量,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奋力开创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为践行司法为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版文图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53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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