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2号公告,现就山东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成绩公布。司法部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分数核查。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审核
通过2020年、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网上申请和现场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统一受理等工作方式。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2年1月13日8时至1月2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4日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需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二)享受放宽政策人员申请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1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户籍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
(三)2022年应届毕业生申请的有关事项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四)其他事宜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国家、申请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第2号公告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咨询电话和公告网址:
山东省司法厅:0531—82923162;82923109
公 告 网 址: http://sft.shandong.gov.cn/
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和公告网址:
济南市司法局:0531-66608793,66608189
公 告 网 址: http://jnssfj.jinan.gov.cn/
青岛市司法局:0532-85912230;81608766
公 告 网 址: http://qdsf.qingdao.gov.cn/
淄博市司法局:0533-6217838,62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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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司法局:0632-3168619;3321714
公 告 网 址: http://ssfj.zaozhuang.gov.cn/
东营市司法局:0546-833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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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司法局:0535-6660724,625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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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司法局:0536-8090209,8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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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0537-7710076,77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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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司法局: 0538-85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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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局:0631-52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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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司法局:0633-88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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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司法局:0539-83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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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司法局:0534-268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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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司法局:0635-2990051,29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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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0543-336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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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司法局:0530-538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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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201/adb58b76-0a24-42a7-81b2-50c5f91382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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