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淘汰退出机制 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优胜劣汰
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司法部制定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司法部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建立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专家评审和能力考核制度,先后出台“三大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准入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能力验证、专项治理、清理整顿等,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成为常态,司法鉴定行业呈现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局面。但由于法律规章等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出情形较为原则且分散,退出机制不顺畅,退出实施存在制度障碍,部分地方对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等还不到位,不利于形成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发展格局。细化退出情形,完善退出机制,对于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十三条,全面规定了退出概念、原则、实施主体、退出情形和程序、监督管理等。一是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三是明确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并就加强监管的情形、与退出的衔接作出规定。四是明确退出程序和救济途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相关退出信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537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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