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求助信
-------请求依法依规纠正一个正在执行中的执行错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张应杰院长:
我们是(2021)粤03执686号裁定书的被执行人罗小幸、罗晓东、梁兴辉。希望您在百忙之中了解并关注该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领导的违法违规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6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三人犯贪污罪,贪污金额为人民币5330.68万元,除查扣赃款退回被害单位外,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告单位,2021年1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执68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49003374.8元。
目前,深圳中院已从被执行人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扣划、变价股票共计人民币15377452.5元。
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执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4000490284)、6栋(不动产权证号4000490523)以退赔被害单位。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执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晓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城蓝湾5号楼1105房(不动产权证号:3000645828)所得款项以退赔被害单位。
2021年8月9日深圳中院出具(2021)粤03执686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通知书》,通知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可以与被害人以议价方式确定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A-1402房产的处置参考价,如议价不能或不成,或逾期不提交议价结果,中院将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现值查询结果(分别为人民币6911027.94元和8038713.78元)作为拍卖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出具(2021)粤03执686号之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通知书》,通知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可以与被害人以议价方式确定罗晓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城蓝5号楼1105房房产的处置参考价,如议价不能或不成,或逾期不提交议价结果,深圳中院将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现值查询结果(人民币15975094.86元)作为拍卖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2022年1月4日深圳中院以(2021)粤03执686号《拍卖通知书》通知梁兴辉、罗小幸、罗晓东将于2022年2月15日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A-1402房产。
目前,被执行人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A-1402房产已被深圳中院以13659794元的价格拍卖成交,罗晓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城蓝5号楼1105房房产也即将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在被执行人积极提交全额支付执行款项的还款计划,请求法院促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深圳中院对其积极配合执行的行为不予置理,执意拍卖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房产,令人匪夷所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如确需拍卖,应首先穷尽其他执行措施,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应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向深圳中院已提供足够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深圳中院不予理会,径行拍卖其唯一住房,使被执行人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既违背了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也造成了被执行人不应有的财产损失,不符合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立法执法原则。
3、在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评估要求之后,深圳中院坚决不对拟拍卖房产进行评估,有违公正。
4、因为房产的估价专业性较强,以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价更具权威性、公平性、合理性,当事人罗小幸、罗晓东均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确定拟拍卖房产处置参考价的要求,并愿意承担评估产生的费用,深圳中院对于罗小幸、罗晓东的此项要求不予理会,坚持以定向询价的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而定向询价所得出的参考价格显而易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深圳中院执意以定向询价作为参考价格的做法,足以使被执行为有充分理由认为执行机构或人员与第三人之间勾结以损失被执行人利益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5、深圳中院未依法向罗小幸、罗晓东送达房产询价报告,剥夺了被执行人的法定知情权和异议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执行人有权针报告向贵院提出异议。
(2)截至目前为止,深圳中院并未向当事人罗小幸、罗晓东送达定向询价报告,深圳中院该法定执行程序的缺失,直接剥夺了被执行人罗小幸、罗晓东对询价报告的知情权和依法对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使其丧失了获得司法救济的宝贵机会。
(3)深圳中院的执行行为有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的要求,是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努力践行的宗旨。“和谐、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要求应贯穿于人民法院每一个案件的全过程。而在本案中,深圳中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体现有任何的基本人文关怀,未考虑这种粗鲁或违法执行行为给被执行人本人及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该执法行为与习总书记的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相背而行。
(4)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后,深圳中院对房产的拍卖行为本应依法中止而未中止,坚持将房产拍出,剥夺了被执行人的法定救济权利,也给其造成了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6、被执行人罗小幸、罗晓东于2022年1月4日、7日分别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已正式立案,案号分别为(2022)粤03执异13号、(2022)粤03执异27号,目前该两个案件尚在审查过程中,在两级法院对执行异议依法作出裁定前,深圳中院应依法中止案件的执行。
7、执行异议权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执行异议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和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司法程序,其立法本意决不是当摆设来糊弄老百姓的,而是实实在在要维护人民利益,减少直至杜绝法院出现的错误执法行为。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的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维持该执行行为的司法认定结论。也就是说,在对执行异议作出终局司法裁判之前,该执行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实际上处于待定状态,否则就无法解释法律为什么要设立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必须作出裁定这一制度。深圳中院在已经对罗小幸、罗晓东的执行异议立案之后,在未经两级法院对其执行异议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定之前,固执己见,坚持实施法定存疑、效力待定的房产拍卖行为,根本违反法定程序。
8、深圳中院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1)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是首选的执行方式,无论是偿还计划的制定、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是拟拍卖房产的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均具有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协商解决一方面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深圳中院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并未在当事人双方协商方面有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2)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罗小幸、罗晓东一直居住于拟被拍卖之房产内,而贵院却选择以公告、张贴等非由当事人直接签收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欠妥,不符合执法常规。
(3)据了解,本案存在申请执行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向贵院施压和干扰司法的情形,该情形进而致使司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其行为难以秉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基本准则。
针对深圳中院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被执行人罗小幸已于2022年2月9日委托北京市君理律师事务所陈振洲律师向深圳中院出具了《中止执行法律建议书》,颇为遗憾的是深圳中院收到该建议书后并未给予必要的重视,仍然于2022年2月15日将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A-1402房产以13659794元的超低价格拍卖掉。
为避免深圳中院错误执行行为的继续发生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持续扩大,防止一错而再错,希望领导监督司法公正,为百姓做主。督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申请执行人及第三人对案件的非法干扰,依法执行的同时兼顾和谐、平等、公正、法治的原则推进对案件的执行。停止针对罗小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十五峯花园6栋A-1404、A-1402房产和罗晓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城蓝5号楼1105房房产拍卖相关工作,中止本案的执行。
求助人:罗小幸13923819172
罗晓东13823143623
梁兴辉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