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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19-11-13 来源: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落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尊敬的房屋征收办领导:

  您好,我叫李淑华,是祝明的委托代理人。我叫吕丹怀,是吕昱维的委托代理人。因为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给祝明、吕昱维落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现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反映,望领导重视,尽早处理。

  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12刑终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判决第四项载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明、吕昱维619276元财物损害费。”但该费用至今未执行。

  2016年4月21日,因安达市政府对老四百地块进行旧城区改造,安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被征收人祝明、吕昱维签订《老四百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我们原来3层楼房,约定原位置原楼层回迁安置,回迁营业楼房一至三层各292.6平方米,总面积877.8平方米,另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商)与我们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停业损失补偿:每年按100万标准补偿,共计20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50万元,签订协议三日内支付30万元,房屋交付时支付20万元,剩余150万元用二楼和三楼补偿,二层、三层各65平方米。损失补偿房屋位置需与安置回迁房二层三层楼相邻的位置,合计应补偿房屋面积1007.8平方米。协议另约定房屋于2017年8月30日交付,如开发商超期交房,按每年100万元支付我方,直至进户为止。

  时至今日,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交付楼房,也不履行协议,希望领导能督促开发商严格履行协议,并尽早支付所欠我方款项(从2017年8月30至今的停业损失)

  联系电话:13936726777

  13089072858

  李淑华 、吕丹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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