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07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5月20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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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5月6日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现就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对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依法加强对小微、新创办企业的扶持,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健康宽松的法治环境;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留足发展空间,努力做到执法效能最大化、执法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三)基本原则。
——执法为民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创新原则。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创新,探索符合本地区、本领域适应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公开透明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以适当形式公开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编制”的原则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系统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减免责清单”可单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也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并公布。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二)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工作经验,探索推行多个执法部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部门监管盲点,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形成“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执法依据和检查内容。“综合查一次”由牵头单位主导、协同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充分运用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平台,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以实施“综合查一次”为由推脱相关监管责任。
(三)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于执法活动中,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灵活运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手段,坚持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切实增强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实施柔性执法的方式方法应必要、适当,统筹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忽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力争实现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高度融合。
(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金融安全、工程建设、耕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应急管理、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要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制度,确保到2025年,高频执法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率达100%。
(六)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切实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当事人不予处理的,应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当事人。
(七)注重信赖保护。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依法确需变更、解除,或者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依法需撤销、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妥善处理。要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八)探索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案件或者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现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级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已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而需要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九)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系统建设,将执法创新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及时有效归集各类执法信息。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整合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信息,加强互联互通共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数据化、信息化。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构建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统一平台。
(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全面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申报行政执法履职经费,确保纳入政府预算并足额支付。加大科技支撑投入,合理配备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工作研究、推动工作落实。要定期分析研判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跟踪问效和督察检查。
(二)及时编制清单。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2年12月前将本系统“减免责”清单编制情况报省司法厅;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清单、11月前将“综合查一次”工作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强化工作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和指导监督,及时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注重典型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知认同,努力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浓厚氛围。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tzgg/37526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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