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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专项行动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法治环境建设,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辽宁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律师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专项行动方案》,5月17日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省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一、明确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持续改善法治环境、信用环境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对加快建设法治辽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总体上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化程度有所增强,法律服务主体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机构和个人不择手段获取案源;收费不公开不透明;有的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采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有的甚至为司法腐败充当掮客,破坏司法信用环境。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及违法犯罪现象,暴露出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不严格、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加以解决。

  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教育和引导全省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依规经营、依法诚信执业,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满意度,以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净化,促进优化全省法治环境,以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来促进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专项行动的目标原则。把优化法治环境作为核心目标,全部工作的成效以是否有利于改善法治环境来衡量,以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推动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促进全省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具体要在“七个方面”取得成效,即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提高全省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查办违法违规执业案件;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规则,促进公平、透明和可信赖;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塑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和水平。专项行动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必须严格依法按规定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二是坚持“谁准入谁监管、谁整治规范”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搞清楚谁准入,谁准入就要谁监管,谁监管就要谁来整顿和规范。三是坚持协作协同原则。各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互协作配合,协同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形成合力。

  二、突出“四整顿四规范”任务。专项行动从5月中旬开始,时间为6个月左右,11月中旬基本结束,总体上分为排查建账、集中整治、巩固提升、考核评估等四个阶段。

  一是整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行为。具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地点、接待室;在行业以外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坐班执业,或者不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与司法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接触,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干涉或者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经批准擅自在我省执业或者坐班,私自接受委托、代理、辩护,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诉讼、非诉讼业务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法违规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事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是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缺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市场活动。具体包括,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而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招揽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利益勾连,放任、纵容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执业场所内执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明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纳、容留其在本机构执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整顿假借法律服务侵害民生利益的突出问题,规范涉及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秩序。具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辩护案件中,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的;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捏造事实,骗取当事人财物的;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在法律顾问或重大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中搞恶意竞争的。

  四是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及相关主体制度建设缺失的问题,规范法律服务主体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具体包括,全面清理全省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制度,废止与新时代法律服务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全省法律服务市场制度体系。

  三、强化专项行动保障措施。从打造法治信用市场的要求落脚,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安全稳定,依法按政策推进,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整顿和规范的关系。要以整顿入手,重在规范。整顿和规范的目的,是提升全省法律服务市场建设水平,促进全省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既要防止只有整顿没有规范,也要坚决防止以规范代替整顿。二是要正确处理好职能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整顿和规范的对象,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关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原则,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要交给职能部门监管;属于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要交给行业组织去办,既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监管缺位。三是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教育的关系。整顿和规范的手段,既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充分发挥教育手段作用。对那些违纪违法,甚至是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及时导入程序处置;对那些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及时跟进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促其守法诚信从业。四是要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整顿和规范的效果,既来自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见结果,也要注重常治长效,对发现的问题,科学分类分析,及时跟进制度建设,一揽子解决问题,把预防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各地区要按照省里的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分工,压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司法行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成立业务指导工作专班,对下加强指导,随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落实督办推进机制。各地区要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省里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办工作,召开推进会议,实地抽查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方式,实时监控工作推进成效。

  大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宣传引导贯穿始终,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多渠道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整改问题。各市司法局要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监督电话、举报信箱,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阻挠专项整治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针对政策性强的特点,把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疫情防控贯穿始终,开展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涉法律服务的矛盾纠纷,依法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gzdt_142138/tgzdt/202205/t20220520_456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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