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5月20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原《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接受监督。不出示《执法证》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按照所属领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主动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的,被监督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三、《执法证》和《监督证》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制作,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制作。如发现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以及行政执法证件使用中的不当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拔打自治区司法厅投诉电话(0891-6285671)进行查询或反映。
特此公告。
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17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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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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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gsgg/202205/t20220518_299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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