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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局”,江门市江海区建立联合案卷评查机制!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门市江海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制定了《关于建立“检察院+司法局”联合案卷评查机制的工作方案》,提出构建以“检察院+司法局”联合案卷评查机制为主体,江海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信访局、区政数局、区人大、区政协、区工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多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将实施全覆盖评查、全方位研判、全景式培训、全流程监督“四个常态化”和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通报反馈、领衔办案、结果运用等“五项机制”的工作举措。

  全覆盖评查常态化,提升执法案件质量

  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检察院+司法局”联合案卷评查工作,每次抽查5-10个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每个单位抽查案件至少20件,其中行政处罚案卷不足20件的,全部予以评查。每年对各街道评查不少于2次,对区直部门评查不少于1次,实现对全区各领域、各类型的执法案件全覆盖,大力提升全区行政执法水平。

  2021年,全区各行政机关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01宗,已生效的一审败诉案件1宗,败诉率为0.99%,没有发生区政府败诉案件;2021年执法“两平台”上线使用全市排名第三;各街道平均值环比增长率全市排名第二。

  全方位研判常态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坚持每季度召开行政执法工作专题研判会议不少于1次,对当季度全区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及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如遇行政执法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会议,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以来,已累计召开专题研判会13次,发出评查通报13份,有效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景式培训常态化,提升执法队伍能力

  坚持每年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全区执法业务培训计划,平均每季度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采取“街道点题、部门授课”“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的形式,督促区直相关行政部门送课到一线和现场指导执法,更好满足基层的执法需求,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采取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复盘推演的形式,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各单位领导及业务骨干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2021年以来,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共7次。

  全流程监督常态化,强化实时精准监督

  协调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推动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强化实时监督,加强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持续推行职工群众评议行政执法,每年对各街道、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评议不少于1批次。

  建立五大机制,强化多领域联动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区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联合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区委依法治区办的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区人大、政协分别安排市(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参加联合评查活动,协调区委政法委、法院、政数、信访、工会等单位支持联合评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进综合执法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推动行政执法“两平台”与行政检察系统、粤平安等重大平台衔接,实现行政执法场景和数据实时共享、实时监督、实时调度指挥。健全司法与政数、信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收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信访服务平台的数据,开展精准监督。健全与区总工会联动机制,收集工会会员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意见建议,督促被评议单位予以整改,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通报反馈机制。建立“检司通报机制”,案卷评查结束后,检、司两家联合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每季度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双向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建立“法司通报机制”,及时收集行政执法、行政应诉的问题和具体改进意见。

  △建立领衔办案机制。要求各街道和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每年领衔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不少于2件,其中,各街道分管领导每年领衔办理至少1件行政处罚案件,所办案件纳入联合评查范围。

  △建立考核和结果运用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案卷评查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综合运用抽查案卷、座谈了解、执法评议等方式开展评查。将评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法治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对在评查中发现被抽查单位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报请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评查中发现立法、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定期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报送全国立法机关;对评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gzdt_142138/qgdt/202205/t20220531_4569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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