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09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2022年第9号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省司法厅起草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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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废止下列1件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访条例》
二、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删去《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三)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中“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修订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上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将第十一条中“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在使用历年结存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修订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将“第二十三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医疗补助金中给予生育补助。
前两款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修订为“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将第二十五条中“失业人员应当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修订为“失业人员应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
以上地方性法规修改后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tzgg/37537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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