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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树标杆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出台规范区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在新规指引下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通过“云法庭”公开审理。

  一、出庭应诉 现场直击

  

  6月8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孙某某不服平房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朝阳区副区长杨蓓蓓作为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法庭陈述 以案释法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认为平房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遂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法庭就案件事实、法定职权、法律依据及案件争议的焦点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杨蓓蓓全程参与庭审并进行了法庭陈述。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另行宣判。

  违法建筑拆除是矛盾较为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不仅执法难度高,引发的涉诉案件也很多。基层单位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执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

  杨蓓蓓出庭应诉,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以案释法,以具体案例推动综合执法改革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街乡进一步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的法定程序及法律依据,促进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制度规范 提升质效

  此案是朝阳区首次按新出台的《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这项由朝阳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规定》,是专门为规范区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为基础,结合朝阳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情形、出庭人选的确定、案件的选取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长期以来,朝阳区高度重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持续优化工作机制,提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也毫不放松,通过“云法庭”等方式积极应诉,设置专人、专地、专网保障网络开庭效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32586003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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