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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任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任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任华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银行贷款、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5万余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任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孙 航)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3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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