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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及其子女同等享有征地补偿权利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甲婚后户口在被告所在地,一直未迁出,其生育的子女张某乙也出生在被告所在地,户主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2007年,张某甲承包了被告所在地的部分集体土地,但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因城市北扩,被告所在地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就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规定人均分得补偿款43580元,而原告张某甲仅分得27580元,原告张某乙未分得土地补偿款。遂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享有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被告所在地,户口亦在被告所在地,原告张某乙虽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实际承包了被告所在地的土地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且二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张某甲购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见二原告与被告所在地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应当确认二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据此,法院判定被告给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5958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仔细查阅卷宗后,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果按照常规执行手段处理,该案件虽能执结,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反而可能会激发村民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另辟蹊径”,找村委会座谈,并邀请当地党委书记、镇长前来坐镇。经过多次 “拉锯战”,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矛盾最终得以化解,执行款顺利执行到位并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外嫁女”能否享有跟村民一样的待遇,其考量的因素是其户口是否迁出、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履行村民义务、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等等,而不是单单以其婚姻状态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末一环,村民小组不应以外嫁女等各种理由为村民获得合法权益设门槛、使绊子,更应尊重、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让邻里更和睦、家园更和谐。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8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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