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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是否有权就合理要求诉请父母任何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小新1岁3个月,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新由母亲许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给付抚养费,张某享有探视权,许某应积极配合,等小新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随后,小新随着母亲将户籍迁入广东普宁,并在普宁定居生活读书。因小新患病需要人照顾,导致母亲许某外出工作受到影响,且地区间的物价水平差异导致小新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许某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小新健康成长所需费用,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张某定期支付小新抚养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小新的父母虽然离婚,小新跟随母亲生活,但其父亲张某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故对小新要求父亲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小新健康成长需要及被告张某的经济状况,判决由被告张某在每个月25日前支付给小新生活费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被告张某对小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正常教育费用承担一半责任。

  【法官说法】在父母感情破裂而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往往比离婚当事人受到更大伤害,因此作为离婚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更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通常会协商子女的抚养问题,有效的协议离婚可以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但当直接抚养人经济条件恶化或未成年子女患病等原因导致未成年子女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健康成长需求时,未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因原告小新患病导致其母亲工作受到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原告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原告母亲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原告健康成长所需费用,法院判决原告父亲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并承担原告一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正常教育费用,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8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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