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院当庭宣判“上饶鸡腿”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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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0年5月开始,被告孙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上饶鸡腿”店铺,销售其生产的真空独立包装的“上饶鸡腿”。经调查,被告孙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的店铺,店铺信息系用其在别处的店铺信息注册,且在填写产品参数时,冒用其他公司的商标、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贴在自己制作的食品包装袋上对外销售。实际上,被告孙某生产的“上饶鸡腿”是鸭边腿。
2020年11月25日,经消费者投诉举报,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调查,后该案移送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销售假的“上饶鸡腿”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应承担损害赔偿金,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当庭宣判,被告孙某当庭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上饶中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依法理性消费,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2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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