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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非法资金 一男子获刑七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银行卡、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跑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熊某为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帮助转移非法资金489972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4月,陈某等人为获取钱财,与新干籍一名叫“阿伟”的男子取得联系,“阿伟”专门负责对接网络赌博或诈骗等违法犯罪团队非法转移资金(俗称“跑分”)业务。2021年4月中旬,陈某邀来万某(已获刑)、杨某(已获刑)和被告人熊某三人加入“跑分”团伙。被告人熊某和杨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号和微信实施“跑分”,即上家先将非法资金转账至被告人熊某等人的银行卡,随即将相关资金转移至微信后通过微信扫码转账至上家提供的微信账号,帮助转移资金,并约定按照“跑分”金额固定点数的提成作为报酬。

  经查,被告人熊某使用其个人银行卡结算“跑分”资金144230元,杨某使用其个人银行卡结算“跑分”资金345742元。通过上述“跑分”,被告人熊某共获得1300元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积极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人民币4899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91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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