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男子被判拘役二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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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20时12分许,易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湘东区滨河花园小区往萍钢广场方向行驶,途径昌盛村四通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易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25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类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86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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