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法院判决女孩由母亲抚养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该院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审慎判决,改判女孩的抚养权为由母亲抚养,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陈某桃与陈某波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陈某桃在上海,陈某波在广东。2014年7月29日,双方订婚;2015年4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陈某琪。陈某琪出生后在陈某波家中生活。2020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桃带着陈某琪离开陈某波家,双方分居至今。陈某桃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一审中,陈某桃慌称其在上海工作和生活,且自己需要工作,将会送子女至全托学校。而陈某波父亲表示愿意帮助陈某波抚养子女。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桃慌称其在上海生活,存在隐匿子女、拒绝陈某波看望子女的倾向,且送子女去全托学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双方离婚,陈某琪由父亲陈某波抚养。陈某桃对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萍乡中院。
二审中,陈某桃的母亲表示愿意去广东帮陈某桃照顾小孩。陈某桃表示,将负担陈某琪的全部抚养费,陈某波随时可以探望女儿。经补充查明,陈某桃自2021年2月至今,在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陈某琪自2021年初开始随陈某桃一起生活,并就读于广东省东莞市某幼儿园至今。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桃在东莞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陈某桃的母亲也表示愿意去广东帮忙照顾小孩。陈某琪刚满六周岁,且近一年来一直随陈某桃生活,并就读于东莞市某幼儿园。考虑到陈某琪系女孩,且已经随母亲生活一年,目前生活、学习均较稳定,如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势必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产生影响。另外,从抚养孩子的能力来看,父母双方条件相当,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陈某琪随母亲生活更妥当。希望双方在探望子女的问题上均给予对方便利。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陈某琪由母亲陈某桃抚养,并酌情确定陈某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陈某琪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审慎判决,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双方抚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萍乡中院考虑到6岁女孩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且改变目前稳定的生活状态将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改判女孩的抚养权为由母亲抚养,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充分展现了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6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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