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的市民不用再为物业管理而烦恼了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审批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该条例涵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将党建引领进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等条款明确写入法条,体现了佛山特色及亮点。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关于业主大会方面,条例要求,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此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