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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1号)要求,我局对办理律师和司法鉴定类行政审批业务中的5项申请材料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

  自2022年6月6日起,涉及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审批的以下5项申请材料实施告知承诺制:

  (一)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分所设立时,提交的拟派驻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二)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事项进行备案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使用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审核登记时,提交的鉴定机构住所情况文件;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审核登记时,提交的发起单位名称变更后营业执照;

  (五)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审核登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

  二、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见附件)在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办事指南栏目公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设定依据、承诺事项、准予办理的条件、违诺失信法律后果、政府部门职责和申诉渠道等内容,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向市、区司法局确认和承诺下列内容: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被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法律责任;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接件与受理。通过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办理,应提交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承诺书电子版。区司法局在行政审批系统内查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予以采信,不再索要有关申请材料,并依据此承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仍需提交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四、核查核验

  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核验工作,明确核查内容,通过与市场监管、住建委等部门联系沟通,采取抽查、现场调查、函询或者网络核验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验。在日常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五、虚假承诺后果

  对在核查核验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的,要视情形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备案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要求

  实施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是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引导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加强核查核验,并融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与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衔接,确保在降低审批门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

  1.派驻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告知承诺书.docx

  2.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告知承诺书.docx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情况告知承诺书.docx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营业执照告知承诺书.docx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tzgg75/32585419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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