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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头电子烟油”写成“香精”发货逃避追查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油”的毒品案件,李某、汤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9名被告人通过微信等电子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电子烟油的广告并联系买家,再通过快递邮寄,向全国各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油”。在共同贩卖“上头电子烟油”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张某、龚某三人主要负责购进原材料,对外发布广告,联系买家进行交易;被告人符某、袁某某、汤某某三人主要帮助李某、龚某对外邮寄“上头电子烟油”并按照快递单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还通过网络学习毒品大麻种植技术,并购买大麻种子及相关设备,在其租赁房屋内进行种植,被告人舒某帮助张某进行大麻培育。在大麻收获后,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曹某对外进行贩卖,被告人舒某帮助张某、曹某邮寄大麻给买家。张某还参与走私、贩卖毒品麦角酰二乙胺一次。

  被告人李某、汤某某、符某三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油”,其中李某共参与贩卖十九次,获利30208元;被告人汤某某共参与贩卖两次,获利1300元;被告人符某共参与贩卖三次,获利600元。被告人张某共参与贩卖“上头电子烟油”四次,贩卖毒品大麻二次,走私、贩卖毒品麦角酰二乙胺一次,获利共计76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贩卖毒品大麻两次,获利3750元。被告人曹某参与贩卖毒品大麻一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油”五次,获利共计4500元。被告人舒某参与贩卖大麻两次。被告人龚某、袁某某二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油”,龚某共参与贩卖十一次,获利6900元;被告人袁某某共参与贩卖十二次,获利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汤某某等9人贩卖的“上头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会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大于毒品植物大麻,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对于被告人在国家列管前的贩卖行为的性质,应当通过其客观行为来判断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综上,沅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34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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