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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复员费如何分割?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退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产生了分歧。

  来看本期案情……

  汪某于2008年入伍当兵,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与戴女士相识,双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从相识到婚初,双方均因汪某还在服役期而聚少离多。2018年,汪某退伍回到老家,本想着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幸福过日子,没曾想在与戴女士的相处中双方发现彼此性格不和,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二人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在立案时汪某申请对戴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了32万元。汪某主张其退伍时所得的复员费系其个人财产,保全的32万元应扣除13万元复员费作为汪某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均等分割。

  而戴女士却坚持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去32万元银行存款,汪某还有一台车子,所有财产必须共同均等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的,需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军人的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通过计算,其中部分算是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年平均值,而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财产÷(70-入伍年龄)。

  所以复员费并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全然系个人财产,需要依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部分退伍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法官仔细核对了汪某具体的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计算出双方可以分割的部分。

  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汪某抚养,并本着照顾子女的角度,对全部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协商,由戴女士将银行存款12万5千元转给了汪某。

  法条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0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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