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67)| 拥军优属法制化
优抚关爱红军将士
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通过了《红军抚恤条例》。这两项条例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拥军优属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共18条,对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政策作了详尽规定。红军优抚工作主要包括优待、抚恤和安置三项内容。当时参加红军队伍的大多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土地。所以,《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条到第五条都是有关土地方面的内容。其第一条就规定:“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其本人及其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
《红军优待条例》还想尽办法减轻红军战士的负担。规定:“红军在服役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捐税;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费用一律由公家发给……”“红军家属到合作社去买东西,比群众便宜十分之二,而且合作社将要卖完的东西,红军家属可以先买。”“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
《红军优待条例》甚至对红军的婚姻也做了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子要求离婚,必须先得本人同意。”如今,法律中有关军婚受保护的规定,就是延续了当时这一做法。这些优待政策鼓舞了红军战士的士气和战斗热情,让他们能全身心投入战斗。
相关条例还对红军的退休和抚恤等做了规定:“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满45岁者,可以退职修养,国家补其终身生活。”对于伤残人员的抚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每年至少50大洋。”伤亡人员的子女或者弟妹还年幼的,送入革命纪念学校,由国家供给一切费用,满18岁时,国家还会为其介绍工作。
凝民心聚战力
1932年2月公布的《红军抚恤条例》专门对抚恤事宜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关于伤残的认定标准,《红军抚恤条例》规定得十分清楚:全残废者包括两目失明者、神经的主要部分失调不能任事者、一腿残废者、两手残废者等。根据《红军抚恤条例》规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各级军区或军还应专门成立抚恤委员会,负责抚恤事宜。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苏区各级机关也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如:1932年2月23号福建省工联发出了《优待红军问题》的通告,1932年10月15号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发出《关于残废同志领取残废证与抚恤金事》的通知。一系列拥军优属政策的制定实施,不仅解除了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而且在苏区形成参军光荣的氛围,苏区广大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不断高涨。1931年到1934年,革命根据地进一步壮大,红军队伍逐渐发展到8万多人,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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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5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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