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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汽车,各方责任几何?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导致人财物损伤的风险也随之增大。除了故意而为的高空抛物外,更为常见的高空坠物也是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大安全隐患。

  泉州发生一起案例,在拆卸玻璃的过程中,工人未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空坠下的玻璃等砸损楼下的两辆汽车。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工人赔偿6万余元,物业管理方某实业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2021年9月1日,在鲤城区某园区,租户邱某发现所租赁的办公室(位于楼栋4层)窗户玻璃自爆,出现裂纹,遂联系该园区物业管理方某实业公司管理人员,告知窗户破损情况。该公司管理人员遂联系了胡某甲过来更换玻璃。

  9月6日,胡某甲与胡某乙前来涉案房屋更换玻璃。更换前,二人均发现楼下停着几辆汽车,但并未通知物业联系车主挪车。在拆卸玻璃过程中,二人仅在自爆玻璃下方的空调主机上放置了一块石膏板,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停放在楼下的两辆汽车多处被玻璃砸到受损。

  这两辆汽车的车主庄某、洪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受损后,要求租户邱某,工人胡某甲、胡某乙,物业管理方某实业公司进行赔偿。经沟通无果,庄某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取证。随后,庄某与洪某就车辆损失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车辆损失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失数额、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鲤城法院向派出所调取涉案事故笔录及照片,并经庭审调查,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最终依法认定了纠纷的责任划分。

  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邱某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且其对玻璃的坠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与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事故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施工方,胡某甲与胡某乙是该起事故的侵权人,应对车辆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及事发园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某实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应依法对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胡某甲、胡某乙追偿。

  经审理,鲤城法院一审宣判,胡某甲、胡某乙分别连带赔偿庄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30490元及评估费用2739元、赔偿洪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28711元及评估费用2596元;某实业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有关机关的查找职责,解决了此类案件中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审理难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真正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79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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