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据产权立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认为,数据产权规则的明晰既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的核心问题——数据流通和数据保护问题的基础,又是解决二者平衡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加强数据产权立法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李大进带来了关于加强数据产权立法的提案。
李大进认为,数据流通的本质是数据权利的行使和在不同主体间权利的移转。数据产权规则的缺失导致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存在模糊性,不利于保障数据交易的安全。数据产权规则的不清晰还容易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产生垄断现象,导致资本无序扩张。
在李大进看来,当前我国数据产权在数据保护制度中的主要问题是数据保护的权利对象有待明确。
李大进说,数据保护的核心在于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明确。目前,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主体的权益内容和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等,但是对于个人信息以及非个人信息的数据权利的保护内容、范围、责任等仍然存在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数据产权制度难以一蹴而就的现状下,李大进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晰数据财产收益权及数据的利用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推进个人信息等数据的财产收益权及利用规则等制度的导入和明晰。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3/10/613_326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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