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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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设立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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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207/t20220714_5953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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