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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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3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自2022年5月15日起在我省正式启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自2023年1月1日停止使用,换发期间继续有效。
二、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均纳入我省换发范围,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广东省司法厅网站或者扫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查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图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图例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图例一
图例二
附件2
图例一
图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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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tzgg/content/post_3926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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