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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5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欧阳国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协调解决“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议》(第20223050号)收悉,由我厅及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分办。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案中涉及的《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闽政〔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三份文件,都是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根据省委编办公布的《福建省司法厅权责清单》和省司法厅“三定”规定,我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没有合法性审核权和备案审查权,另外,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的规定,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解释权属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我厅无解释权。为做好提案答复工作,我厅多次主动与您对接,并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防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认真比对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您反馈如下:

  一、关于结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的权属问题

  《八条措施》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与《若干意见》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属于人防专用设施范围的,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的规定都对结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两份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规定“……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省政府出台《八条措施》和《若干意见》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二、关于《八条措施》和《暂行规定》的相关适用问题

  《八条措施》和《暂行规定》两份文件对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要求。关于提案提出的“现实中存在项目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却未来得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2019年12月30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制发了《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闽自然资〔2019〕5号),规定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实现同步,目前不会出现提案所反映的情形。

  三、关于提案涉及文件的审查权限说明

  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如认为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我厅对提案所涉及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不具有上述审查权限,如认为该文件的合法性有问题,建议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下一步,我厅将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积极向省人大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建议,配合自然资源和人防等业务主管部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李佐云

  联系电话:0591-87860967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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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207/t20220720_5957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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