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拒绝探望年幼女儿,法院这般执行,赞!
湖南法院网讯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然而,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纠纷案,思女心切的李某终于在暑假如愿见到了女儿,并陪伴女儿度过了快乐的二十天暑假生活。
2019年8月,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小(化名)由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可是离婚后,张某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女儿,李某因此诉至法院。2021年5月,苏仙区法院判决李某每年寒、暑假均有一定时长的探望权。行使探望权时,张某应将女儿送至李某居住地。探望期满,李某应将女儿送回张某处。年满八周岁后至十八周岁止,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地点可征求女儿个人意见行使。判决生效后,张某仍然拒绝李某探望女儿。长时间看不到孩子的李某只好向苏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首先联系双方当事人。电话里,李某对张某拒绝其探望孩子的行为很气愤,而张某对李某也有诸多抱怨,且称自己已经到陕西省榆林市工作生活,让李某探望女儿多有不便。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李某、张某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矛盾。
张某带着女儿小小远在陕西省榆林市,因为疫情和路途遥远等原因,张某不愿意把女儿送回来。执行法官便一次又一次打电话与张某沟通。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多番沟通,张某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她愿意放下积怨,不再阻止孩子与父亲相见,并同意放暑假后把小小带回郴州。在法院调解室,李某终于见到了女儿小小。因许久未见父亲,小小在李某面前显得有些生疏,挨着妈妈不愿意和父亲李某回去。执行法官见状,带着小小买了她喜欢的零食,并与小小交流,告诉小小其父亲和爷爷奶奶的思念,以及以后父亲会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她,随后,又安排李某与女儿小小单独相处,让小小和父亲多亲近。另一面,执行法官与张某沟通接送孩子的时间、费用等相关细节。最终,经过一上午的调解,中午一点半时,李某如愿接走了小小。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案件,事关父母子女亲情,在执行过程中,只有把“情”和“法”相结合,才能通过执行工作挽救一份亲情,修复两个家庭的关系。案结事了后,执行法官也再次提醒,法律明文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无法和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享受父爱、母爱,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孩子享受父爱、母爱的权利,这不仅违法,还有悖于伦理道德,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在不缺失的爱中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9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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