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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将婴儿车直接推上扶梯?有人因此被判赔数千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在商场、超市、医院等公众场所,不少父母为了方便,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将婴儿车直接推上扶梯,这样的做法以后要注意了!

  看完下面这起案例或许对你会有些启发!

  2021年8月28日下午,小张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小张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该扶梯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上午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系小张将婴儿车推上电梯后导致电梯损坏,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未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错误地将婴儿车推上商场扶梯,扶梯在运行中由于被告操作不当使婴儿车撞击到商场扶梯,导致该扶梯损坏。事后,为保障商场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被告辩称:商场扶梯入口位置未设立明显的婴儿车禁止推上电梯的警示牌,也未有相关工作人员提示或是出面制止,婴儿车没有坐小孩,重量很轻,不足以造成电梯损坏。

  经芙蓉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情况,统计需要更换的配件有:1.梯级梳齿板一片;2.梯级一节。购买材料费5000元、运输费400元、人工费2000元,材料和人工及运输费用共计7400元”。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附录G图G.4禁止标志“禁止使用手推车”。

  芙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

  法官说法: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关于乘客乘坐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本案中被告乘坐电梯时将婴儿车推上正在行驶的自动扶梯,违反了法律规定及相关要求,没有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使用事项,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电梯出入口的位置清晰可见电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标志。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其虽然放置了禁止手推车使用标志,但是该禁止标志放置的位置较低,没有充分起到警示作用,并且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提示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

  不能上扶梯的不止是婴儿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购物车、婴儿车、行李车的乘客建议不要乘用自动扶梯。”同时规定,在自动扶梯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应拉住小孩、应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一些大型行李箱、货物车也应该走升降梯,因为现在行李箱一般都是万向轮,可以前后左右滑动;而货物车不仅会挡住他人视线,还容易失控。

  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推婴儿车出行的父母应谨慎小心,千万不要因为图方便,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3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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