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设备并私自结取租金,男子因拒执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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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邹某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邹某向中联重科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共计约285万元。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邹某多次与申请人中联重科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均未按协议履行。经调查,法院执行期间,邹某擅自转移设备20余台,以挂靠他人公司的方式分别在云南普洱、江西景德镇、湖北咸宁、湖南岳阳等地承接工程,并将赚取的租金私自结走。经调取邹某微信交易记录,显示2019年-2021年期间,其收入合计高达500余万元。
邹某擅自转移设备并私自结走租金等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石门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邹某采取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4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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