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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小三”转账,妻子诉请返还,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鄱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丈夫为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背着自己的妻子,向婚外异性多次转账,妻子发现后,将婚外异性列为被告,将丈夫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得款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所得款项,判决以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的审理,既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又践行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系第三人马某妻子,原告王某一直在家工作并抚养小孩,第三人马某在某公司工作,被告宋某在该公司做前台接待。第三人马某与被告宋某在工作期间互生情愫,情感逐渐升温,并进一步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系不正当关系,第三人马某多次向被告宋某转账,共计转账54,000元。原告王某通过查看第三人马某的转款记录,发现了第三人马某与被告宋某所行之事,遂与被告宋某联系,要求被告宋某将受领的款项返还,但被告宋某直接予以拒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为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为的转账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转账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异性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款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4,0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第三人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为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共计多次向被告转账54,000元,其转账行为系为维持不正当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该行为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有悖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54,000元款项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一方,应将取得的利益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如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为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而向婚外异性而为的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宜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婚外异性因此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向婚外异性而为的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为无效时,夫妻另一方有权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向婚外异性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此亦符合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47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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