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石咏楠等1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新司发〔2022〕21号
关于同意石咏楠等1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石咏楠等1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石咏楠等1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石咏楠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 马欣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3. 杜晓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培训中心
4. 王义代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办公室
5. 杨晶晶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6. 王文彬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7. 朱鹏飞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8. 雷 鸣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9. 杨 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嵩山街片区管理委员会
10. 张玲玲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梅新平 中共哈密市伊州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12. 李亚梅 柯坪县交通运输局
13. 努尔阿米娜·穆台力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14. 斯热皮力·库尔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8/7c8a01b0066b495bb50325a7b717ce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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