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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狗肉多次盗窃散养家狗 嘉禾三男子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刘某五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刘某五在经营狗肉生意期间得知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专门下乡盗窃土狗。为拓宽货源、增加收益,被告人刘某五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三人偷狗供货。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和刘某三人多次驾驶摩托车流窜至桂阳县樟市镇、仁义镇、永兴县油麻镇等地的乡村,寻找散养在户外的家狗,伺机投放包裹毒药“三步倒”的鸭肉,将狗毒倒后偷走。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邓某平将被害人的家狗毒倒捡拾起来时,被被害人发现。邓某平将狗放下后,趁被害人不备驾车逃走。除此次外,被告人其余四次盗狗作案均得逞。2022年7月28日,三名被告与几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五事前与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等人通谋,多次收买其所盗土狗,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刘某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平在2021年2月24日实施盗窃犯罪过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手,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刘某五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刘某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华、邓某平、刘某五均依法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3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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