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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证行业试行告知承诺制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自今日起,北京市公证行业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公证减证便民。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根据待证事实具体情形,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或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对特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真实性等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书面承诺后,公证机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结合北京市实际,对遗产继承等公证事项,可由申请人对公证所涉婚姻关系进行承诺;对用于小客车指标调控工作中亲属关系核查的声明公证,可由当事人对其所声明的亲属关系作出承诺。

  北京市持续推动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在线查询核验,根据改革任务进展,适时扩大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同时,明确了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措施。针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公证事项,市公证协会已出台相关的工作规程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承诺的事实,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当事人承诺不实的,要终止办理公证,同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tzgg75/3258976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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