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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文物案件 三名窃贼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明知是清代同治年间的井圈,3名窃贼仍趁着村庄拆迁,撬走古井圈出售。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文物案件,虽然窃贼只获利6600元,但是因为这是国家三级文物,3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殷某、陈某等人,于夜间前往正处于拆迁的福州市晋安区某村庄,将村内一口清代同治年间古井的石制井圈撬走,出售给詹某获利6600元。

  据悉,该古井圈所处的井群早在1992年就被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井圈上还清晰留有“同治”等字样。

  之后,詹某将古井圈运至厦门市思明区某古玩城,以1.3万元的价格倒卖给洪某。古井圈又几经转手,售价一路飙升,从3.72万元到11.2万元,再涨到17.5万元。2021年10月,该古井圈在泉州市丰泽区被查获。

  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古井圈属于国家三级文物。目前该古井圈已于2022年1月归还转运至福州市晋安区相关职能部门,其间产生运输、搬运等各项费用共计7716元。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殷某、陈某犯盗窃罪,向思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殷某、陈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倒卖文物者则被另案处理。

  同时,思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尽管石井圈已被追回,但三人实施盗窃,破坏了文物的历史风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某等3人共同承担归还被盗文物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7000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30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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