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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加强和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8号)和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20〕161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对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含刑事、民事、行政、涉外、非诉、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等)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细则如下:

  一、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以件为计算单位,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内办案的,原则上每件不超过3000元;跨自治区办案的,原则上每件不超过3500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刑事案件

  1、 被告人羁押地在南宁市城区及辖县范围内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1200元,补贴会见被告人差旅费300元;

  2、 被告人羁押地在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崇左市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1500元,补贴会见被告人差旅费500元;

  3、 被告人羁押地在来宾市、贵港市、玉林市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1800元,补贴会见被告人差旅费700元;

  4、 被告人羁押地在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开庭审理的每件补贴2000元,补贴会见被告人差旅费1000元;

  5、 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3500元。

  (二)民事、行政案件

  1、在南宁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2、在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崇左市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元;

  3、在来宾市、贵港市、玉林市办案的,每件补贴2500元;

  4、在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办案的,每件补贴3000元;

  5、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3500元。

  (三)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补贴增加200元,但每件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8000元。

  (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根据案件情况,可参照被告人羁押地补贴会见被告人差旅费用的标准,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参加二次开庭审理或二次会见被告人的费用,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该类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五)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未开展会见、阅卷的,按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补贴400元;实际开展了会见、阅卷的,按件计算,每件补贴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师当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所领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六)非诉讼案件,每件1000元。

  (七)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八)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补贴300元。

  (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翻译人员的差旅补贴,从南宁出发的参照律师会见差旅补贴费一次性补贴;在会见地辖县(区)范围内出发的,差旅补贴费一次性补贴200元。

  对情况特殊、案情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发放。

  (十)对同时承办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二审、再审的办案补贴比照一审的补贴按80%支付。

  (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由两名律师办理的死刑第二审开庭案件, 办案补贴按人按以上标准支付。

  二、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援助费用标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 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06〕73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按照当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向承办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发放公证办案补贴。对公证事项收费在7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贴;公证事项收费超出700元的,按700元补贴。

  (二)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该案件补贴总额最髙一般不超过2000元。

  对情况特殊、案情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发放。

  三、支付办法

  (一)补贴范围

  本标准仅限于由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或安排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补贴对象

  具体承办由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援助人员。

  (三)补贴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给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经费。

  (四)补贴程序

  1、申请

  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验收

  承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法律援助案卷一并交由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验收。

  3、审批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办人员审查案卷材料合格后,报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法律援助费用补贴表》一并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4、补贴领取

  由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批准的补贴标准统一发放给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四、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五、本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适用时间

  (一)2022年8月24日起,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和代书,参照本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执行;

  (二)社会律师值班补贴标准,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tzgg/t13095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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