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慈善条例》
慈善活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慈善大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慈善条例》于2021年3月24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第二十七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发展的法规,条例结合我省慈善事业的实践,作了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下面就该条例的特色和山东元素作简要介绍。
突出改革导向
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贯彻于慈善事业管理中,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和活力。申请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突出价值导向
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慈善制度建设中,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
突出问题导向
增强相关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协调性,解决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为了进一步约束公开募捐行为,《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需要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个人求助活动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慈善募捐”等名义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实施募捐行为。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并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3/c6522cfe-ece9-4a0a-9014-cf4d9f10d3c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