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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断卡”行动,对涉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敦促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

  三、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将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电信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按照“谁开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四、公安机关将对重点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营业网点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非法买卖“两卡”的可疑人员。公安机关将逐一上门,与涉案“两卡”开卡人见面,并签订承诺书。

  五、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的规定,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惩戒提出申诉的,经公安机关确定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及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恢复业务办理。经市州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两卡”,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骗中心(96110)举报涉“两卡”的违法犯罪线索,打一场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战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2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211/t20221118_7714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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