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2〕25号 关于同意陶晨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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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陶晨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陶晨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陶 晨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2.冶金虎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
3.刘东林 博乐市司法局
4.姜 剑 博乐市司法局
5.单美霞 博乐市审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9/799c633bba6449ec8dda6717cd9e1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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