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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坚持制度创新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为提高疫情防控法治保障能力,省司法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指导下,加强与省卫健委等省直部门的密切配合,先后出台了多部法规规章,规范了医疗废物处理、健康医疗大数据运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和中医药保障等事项,完善了我省卫生健康法规保障体系,提升了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障水平。

  

  

  坚持提前介入

  在立法流程中当好“分段领跑员”

  

在立法实践中,省司法厅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撑、公众参与”的原则,抓好立法项目起草论证、调查研究、审查修改、提请审议等环节,为法规规章颁布施行夯实基础。

  不等不靠,提前介入。适应疫情防控需要,我省增加了多个立法项目,特别是《山东省医疗废物处理办法》《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均为临时增加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为确保立法质量和工作进度,省司法厅打破常规、提前介入,协调相关部门从草案起草着手,开展全过程立法指导,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佳效果。

  加强交流,密切协作。由于疫情防控方面的法规规章大多属于创新性立法和国内首创性立法项目,无先例可循。立法处室工作人员从学基础理论、基本常识和上位法开始入手,向部门同志学、向网络书本学,熟悉相关情况,加强知识储备,尽快在重点法条研究和焦点问题分析上成为行家里手。

  全程参与,搞好配合。在法规草案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后,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全程参加会议研讨,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材料依据,为法规审议发挥推动作用。

  

  加强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吸收各个层面意见建议

  

有关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保障的法规规章,涉及范围广、政策标准高、公众关注度强。省司法厅通过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到广纳箴言。

  充分吸收基层意见。为制定《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先后三次组织省内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中医药机构、中医诊所、中药企业、中药种植田间地头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省直各部门是政府各行业领域的推动者,注重集中各部门的集体智慧。在制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组成30多个省直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共同参与草案起草,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精准度。对部门提出的会签意见,认真研究、应采尽采;对部门之间的权责义务平衡,本着依法依规、现场论证、明晰边界的原则,确保在法规规章制定上不留“弹簧门”“隐形门”。

  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注重发挥专业院校、研究机构、业务领域专家、法律专家和政府立法研究基地的“外脑”作用。制定《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时,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和山东大学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关键问题把关定向。制定《山东省中医药条例》时,先后三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学术交流会,听取上百位专家的意见。

  

  强化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

  

在立法实践中,省司法厅发扬首创精神,注重制度创新,确保出台的法规规章有亮点有特色。《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从受领任务到颁布实施前后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是我省近年来出台速度最快的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流程,细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技术规范,强化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尤其是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口罩等防护用品废弃物处理问题进行严格规范。《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提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本概念,理顺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运营单位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定数据采集汇聚的基本原则,规范数据分类管理和开放的必要条件,强化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明确布局规划保障、组织人员保障、物资人员保障、信息科技保障、运输通讯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完整的保障措施。《山东省中医药条例》提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要求,完善中药保护与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有关要求,制定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具体举措。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12/3bd7290f-87bd-4ae4-be5b-8a9ca641b3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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