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司 法 厅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22〕3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结合实际,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和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结合陕西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统筹设计,建立适应我省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4.突出长效激励。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可以将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同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相结合,推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水平持续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健全职称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应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符合条件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可以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
4.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3、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标准和我省司法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司法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相关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4.明确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共法律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省司法厅组建公共法律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设区市司法局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具备开展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设区市,可申请由公共法律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5.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并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6.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四)加强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公证员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可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建立。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
3.优化评审服务。推行网络电子化评审和电子证书,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优化职称评审服务,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审数据平台。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配套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鼓励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争当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陕西省公证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qgg/678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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