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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程序引入民意调查机制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不是空喊口号,而是要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招。近年来,我省在立法过程中,除通过传统的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广泛听取公众和基层意见外,还引入民意调查机制。

  《山东省慈善条例(草案)》是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9月份,省司法厅委托山东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民意调查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围绕草案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共完成2717个有效样本。在置信度为95%的情况下,抽样误差为0.019,达到统计学较高标准,样本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调查结果准确、可靠。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扩大慈善范围、规范个人求助、保障捐赠人权益等热点问题,省司法厅组织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目前已将草案报送省政府研究。

  民意调查具有广泛、专业、规范等显著特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今后,省司法厅将积极探索民主立法新方式新方法,借助民意调查等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立法参与度,切实增强基层群众在立法中的“话语权”。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11/356924ad-075a-4c00-a4e2-2b49a28b9ea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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