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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证补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证补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补证范围

  (一)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且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换证补证:

  1.因单位名称变更、岗位调动等原因,需换发行政执法证的;

  2.行政执法证记载的信息错误,需换发行政执法证的;

  3.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行政执法证的;

  4.其他情形需要换证补证的。

  (二)换发、补办的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新证制发之日到原证件有效期截止之日。

  

  二、换证补证时间

  换证补证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换证补证申请时间:每年5月15日8:00至20日18:00,11月15日8:00至20日18:00。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15日8:00至25日18:00,11月15日8:00至25日18:00。

  (三)行政执法证编号:每年5月15日8:00至28日18:00,11月15日8:00至28日18:00。

  

  三、换证补证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由单位管理员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http://sft.gxzf.gov.cn),在首页“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培训考试管理系统”)选择“换证补证”,输入单位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根据换证补证人员情况按流程填写信息(操作流程见附件)。

  需换证补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委托机关统一申请。

  (二)上传证明材料

  因单位名称变更、岗位调动、行政执法证记载的信息错误以及遗失、损坏等原因,需换发或补办行政执法证的,申请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应证明材料,如变更证明、在编证明、人事调动证明、信息更正证明、遗失公告等。

  (三)信息审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各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初审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终审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申请信息及所辖各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的申请信息。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终审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申请信息。

  (四)行政执法证编号

  换证补证人员申请信息终审后3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执法单位管理员对行政执法证进行编号。行政执法证编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唯一执法身份编号。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编号规则表》《各设区市、县(市、区)管辖区域号段编码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可在“培训考试管理系统”中“通知公告栏”下载)要求进行编号工作,确保一人一号、人号对应。

  因遗失、损坏等原因无法回收旧的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旧证)的,在补办新的行政执法证时不再使用旧证原有编号。

  (五)证件发放工作

  1.换发、补办的行政执法证由制证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换发、补办的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及旧证的回收工作。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证件发放时,要在“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进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信息的更新工作(操作流程见附件)。证件电子信息更新后,新的证件信息才能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网络进行查询。

  3.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旧证集中销毁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旧证集中销毁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旧证集中销毁工作。旧证销毁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销毁名册》(可在“培训考试管理系统”中“换证补证模块”下载)存档备查。

  4.因执法证件遗失、损坏等原因无法回收旧证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声明作废。

  

  四、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给各县(市、区)司法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换证补证工作的组织宣传工作,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人员申请换证补证的原因进行核实,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分级负责,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换发、补办行政执法证。

  (三)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联系电话:0771-5771920。

  

  附件: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换证补证流程及操作步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tzgg/t16315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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