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德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草案)》,标志着德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办法》是山东省首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对行政应诉实行全领域、全流程规范,建立行政应诉闭环管理体系,健全应诉考核工作机制,促进行政诉讼诉源治理,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8章,43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二是推进诉源治理。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败诉率,发挥行政应诉的倒逼作用,强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三是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应诉职责、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进行了规范,并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五种情形。
四是加强行政应诉保障。《办法》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五是建立府院联系制度。规定府院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案件统计口径,实现信息共享。
六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实施等方面,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