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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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韩冬 为深入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自2023年4月10日起,对家事、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涉未成年人校园、涉民营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等13类纠纷,在全省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人民群众“诉累”,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意见》对调解前置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要求对当事人起诉至基层法院的符合调解程序前置探索范围内的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派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组织进行前置调解。未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调解组织的,由所在县(市、区)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进行前置调解。前置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rmcycjfz/202304/t20230424_47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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